新北市11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簡章
(三重國小附設幼兒園招生簡章)
壹、 登記入園資格
一、招生年齡: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公告字號:新北教幼字第1110674877號
(一)3歲以上至入國小前之幼兒(民國105年9月2日至108年9月1日出生),各園均得招收。
(二)2歲以上至未滿3歲幼兒(民國108年9月2日至109年9月1日出生),各園須經本府核定始得招收。
二、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登記入園:
(一)設籍本市之幼兒。但轉介輔導或安置之幼兒(因保護個案因素)、幼兒園及其所屬
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新學年度在職者)適齡子女或原住民幼兒,不以設籍本市為限。
(二)寄居本市且有合法監護人之幼兒(以戶口名簿稱謂欄註記為準,合法監護人應設
籍於同戶,不符規定者不具登記入園資格)。
(三)居留本市之非中華民國國籍、華裔幼兒。幼兒園招收前兩款之幼兒仍招收不足者, 始得招收本款之幼兒(符合本款資格之幼生,請於111年6月14日(星期二)起至各公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登記)。
(四)法院裁定收養認可前(試養階段)之幼兒,準收養人設籍本市,收養童不以設籍本市為限。
三、招生登記資格:符合前項基本資格,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依下列順序就讀幼兒
園:
(一)法定需要協助幼兒:以下資格並列為第1順位,無順序之分
1.
身心障礙幼兒(僅限經本府鑑定安置且於111年5月4日(星期三)下午4時前完成 入園報到作業之身心障礙幼兒,未經鑑定安置且未於指定時間完成入園報到作業者,不具本項第1順位資格)
2. 原住民幼兒
3. 低收入戶幼兒
4. 中低收入戶幼兒
5. 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
6. 父母、監護人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之幼兒
(二)本市偏遠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經本府核定當地特定設籍區域,設籍滿2年以上 (民國109年7月31日(含)以前設籍)之幼兒。
(三)轉介輔導或安置之幼兒。
(四)幼兒園及其所屬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新學年度在職者)適齡子女,其名額以總核定幼兒人數之3分之1為限(含留園直升幼兒)。新學年度因原服務學校教師超額而介聘至他校之教師或商借之教師,得以原校、介聘或商借之新學校作為本款申請
資格;其中編制內教職員工之認定,以正式教職員工(含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
為準。如係代理代課老師、臨時人力、約聘僱人員、加置教師、組織創新人員、專案配置人員等不具本項登記資格,請依其他登記資格報名。
(五)育有三胎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育有三胎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三名以上子女)。
(六)本市交通不便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經本府前一年度核定為偏遠地區學校者且經本府核定當地特定設籍區域,設籍滿二年以上(民國109年7月31日(含)以前設籍) 之幼兒。
(七)以下資格並列為第7順位,無順序之分:
1. 家有兄姊於111學年度仍就讀該幼兒園之幼兒(其兄姐身分認定僅限幼兒登記之幼兒園原園直升幼兒,不包括110學年度大班畢業生)。
2.
設籍或寄居於欲選擇幼兒園所在之行政分區之幼兒(詳如附表1:行政分區表,
第8頁)。
3. 設籍或寄居於公立國小學區內之幼兒,登記該校附設幼兒園之幼生(詳如《新北市111學年度各公立國民小學學區一覽表》,請至本市幼兒教育資源網(https:
//kidedu.ntpc.edu.tw)招生收費區下載參閱)。(八)設籍本市幼兒或寄居本市且有合法監護人之幼兒。
貳、
招生各階段規定及期程
一、招生簡章公告網站:
(一) 本府教育局網站(https://www.ntpc.edu.tw)教育公告區。
(二) 本市幼兒教育資源網(https://kidedu.ntpc.edu.tw)招生收費區。
(三) 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E23網站(以下簡稱招生E23網站)(https:
//kid123.ntpc.edu.tw)可查詢本簡章公告資料。
二、第1階段—留園直升幼兒及經本府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入園作業:各公立幼兒 園及非營利幼兒園須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本階段幼兒入園作業:
(一) 留園直升幼兒:於前一學年度已就讀幼兒園之幼兒,得於次學年度繼續留園就讀;因原就讀之幼兒園無法繼續收托,經本府重新安置至其他幼兒園者,視同於新就讀幼兒園繼續留園。
(二) 經本府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含暫緩入學幼兒):須經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
(三) 報到時間:
身分/資格 |
報到時間 |
經本府鑑定安置作業 之身心障礙幼兒 |
111年4月22日(星期五)上午8時至111年5月4日(星 期三)下午4時 |
留園直升幼兒 |
111年5月12日(星期四)上午8時至111年5月20日 (星期五) 下午4時 |
(四) 注意事項:
1. 放棄安置或放棄留園直升之幼兒,若至其他幼兒園就讀,應重新登記。
2. 未經本府鑑定安置或未於指定時間完成入園作業之幼生,不符合本階段入園資格。
三、第2階段—招生登記入園作業:依指定時間公告缺額、辦理登記、抽籤及報到。
(一) 缺額公告時間:111年6月2日(星期四)上午9時,請至招生 E23網站(https:
//kid123.ntpc.edu.tw)查詢。
(二) 登記時間:111年6月2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1年6月11日(星期六)中午12時。(三) 登記方式: 採 全 面 線 上 報 名 , 請 家長 至招生 E23 網 站 (https :
//kid123.ntpc.edu.tw)辦理報名作業,說明如下:
1. 家長完成線上報名後,將進行身分查驗及資格審查。E23網站將連接本市 社會福利及戶政資料,由系統查調幼生身分並完成報名;部分資格無法由系統查調者,需請家長辦理預約寄件(即另外寄送資料至幼兒園審核以完成報名),詳如附表2:各招生登記資格報名方式及應繳文件一覽表(第9- 10頁)。
2.
預約寄件注意事項:
(1) 辦理預約寄件時,請家長檢附以下文件:
A.
應繳文件掃描檔或影本
B.
預 約 寄 件 切 結 書 ( 請至 本 市
幼 兒 教 育 資 源 網 (https :
//kidedu.ntpc.edu.tw)招生收費區下載)
(2) 務請於登記時間期限內辦理,採電子郵件、傳真或郵寄方式,收件時間以寄達幼兒園時間為準,於期限內寄達至欲就讀之公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後續由各校(園)進行審核資格作業,審核無誤即完成受理登記,請家長逕於招生 E23網站查詢報名狀態並下載報名確認單; 審核資格不符者,報名資料一律作廢概不退還。
(3)
請幼兒家長或監護人提早辦理並預留補件時間(郵寄報名請留意郵件在途時間),逾期不予受理且不具登記入園資格。
A.
電子郵件、傳真資料方式:請將報名資料傳送至欲就讀之公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指定收件電子信箱或傳真地址。
B. 郵寄遞送方式:請以雙掛號方式郵寄,封面格式請至新北市幼
兒教育資源網/招生收費區/相關表件下載;市立幼兒園及其分班如辦理聯合招生作業,請郵寄至其聯合招生之地址辦理。
3. 補件程序:
(1) 報名資料如有缺漏者,幼兒園應優先以系統查調,查驗無誤後方具該順位資格。
(2) 無法由系統查調之證明文件,幼兒園將通知補件並應作成公務電話紀 錄,請幼兒家長或監護人於接獲通知後至遲應於111年6月11日(星期 六)中午12時前以電子郵件、傳真或郵寄方式寄達至幼兒園完成補件。
(3) 如登記資格查驗不符或逾期未完成補件者,逕以查驗符合之招生登記
資格登記報名。(四) 登記注意事項:
1.
每1幼兒以登記1幼兒園為限,於本學年度同時登記2園以上者,經查證屬實,逕予 撤銷登記在後之幼兒園資格。
2.
網路報名時,如有幼生身分或相關優先資格查驗不符情形者,或於資料統計截止日後設籍本市或取得社會福利證明文件者(招生 E23網站連結本市戶政及社福資料,資料統計截止日為:111年5月27日),一律以預約寄件方
式辦理。
3.
辦理預約寄件時,幼兒家長或監護人應繳交簽名並填妥之報名表及預約寄件切結書,檢附相關應繳文件影本並於空白處簽名;如非幼兒家長或監護人辦理,應檢附委託人簽名並填妥之委託書及委託人、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影本。登記證明文件如有偽造、變造或出具不實之情事者,逕予撤銷其錄取資格,並得追溯其法律責任。
4.
幼兒家長或監護人如有特殊情況,於預約寄件時無法提供戶口名簿或本市核發之社會福利證明文件,得由系統代為查調,查驗無誤後方具該順位資格;非本市核發之社會福利證明文件,無法由系統代為查調,一律以預約寄件方式辦理。由系統查調原則如下:
(1) 可由系統查調之戶政資料:幼兒戶籍資料(含設籍時間)、非設籍本市
之原住民戶籍資料、育有三胎以上子女家庭之登記幼兒手足戶籍資料、寄居本市幼兒之監護人是否有合法監護人設籍於同戶。
(2) 可由系統查調之社福資料:本市核發之社會福利證明文件、父母或監
護人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之證明。
(3)
非營利幼兒園無查調權限,由本府教育局代為查調幼生資料。
5.
修改登記志願:
(1) 網路報名者可於該階段登記時間內至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
招生 E23網站(https://kid123.ntpc.edu.tw)修改登記資料。
(2) 以預約寄件方式者,請填具放棄招生登記切結書,於該階段預約寄件期限內以電子郵件、傳真或傳真方式向原登記之幼兒園辦理放棄後, 始得至他園登記,逾期不予受理。
(3) 經鑑定安置或留園直升之幼兒如至他園報名時,應提具放棄安置或放棄招生登記切結書向原園申請,未提具者各園不予受理。
(五) 抽籤時間及地點:111年6月11日(星期六)下午3時起於各幼兒園辦理,錄取結果統一於下午3時30分後於招生 E23網站開放線上查詢,或逕洽登記之公立或非營利幼兒園。
(六) 抽籤規則:
1. 登記後幼兒園應公開辦理抽籤,採電腦抽籤方式,依各園核定招收班別及招生登記資格順序依序列出正取第1名至數名及備取1名至數名為止,最後抽籤結果應當場公告。
(1) 核定招收混齡班別(3-5歲班、4-5歲班、3-4歲班、2-5歲班):依招生
登記資格順序依序錄取,如遇該順位已達超額時,以滿5足歲幼兒優先錄取,依序為4歲、3歲、2歲。
(2) 核定招收分齡班別(2歲專班、3歲專班、4歲專班、5歲專班):依招生登
記資格順序依序錄取,如遇該順位已達超額時,以抽籤方式錄取。
2.
多胞胎幼兒(含雙胞胎)籤卡是否併同或分別抽籤,由家長或監護人自行決定,並出具切結書。抽籤前,幼兒園應將前述決定予以公告。
3.
同一籤卡多胞胎幼兒(含雙胞胎)之錄取,如遇缺額數少於多胞胎幼兒數時, 由家長或監護人自行決定同缺額數之幼兒入園。
(七) 正取生報到時間及方式:全面採線上報到方式辦理,請於111年6月11日(星期
六)抽籤完畢後至111年6月13日(星期一)下午4時前至招生 E23網站(https:
//kid123.ntpc.edu.tw)完成線上報到。
(八) 正取生報到注意事項:經公布錄取幼兒,請家長或監護人依規定時限至幼兒園辦理報到,正取生未於111年6月13日(星期一)下午4時前完成報到者,如經通 知3次仍未報到者,視為放棄就讀,幼兒園應作成書面紀錄存查,並於本學年
度指定時間內依序通知備取生遞補至額滿為止,備取生亦同。
四、招生登記入園作業後之缺額登記及備取遞補作業:本學年度招生登記入園階段結束後,111年6月14日起,家長可至招生 E23網站(https://kid123.ntpc.edu.tw)辦理線上登記備取,不限登記1園,並由各校(園)本權責繼續受理登記入園及遞補作業,並 依登記先後次序錄取至額滿為止。
(一) 缺額公告時間:本學年度招生登記入園階段結束後,尚有缺額之學校應於111
年6月13日(星期一)下午6時前,公告缺額及登記注意事項於各校(園)網站。 (二) 缺額登記/備取遞補時間:
1.
公立幼兒園:本學年度統一於以下指定時間內辦理缺額登記/備取生遞補作業,其餘時間不予辦理,備取名冊將於112年3月3日(星期五)下午4時後 失效,其後之出缺將納入112學年度招生缺額。
學期 |
通知報到時間 |
第一學期 |
111年6月14日(星期二)上午8時至111年9月30日(星期 五)下午4時 |
第二學期 |
112年1月9日(星期一)上午8時至112年3月3日(星期五) 下午4時 |
2.
偏遠地區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
(1)
為維護偏遠地區幼兒就學權益及考量非營利幼兒園之營運成本,其備取通知時間不受前述指定時間限制,其備取名冊有效至112學年度公 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留園直升登記作業前一日止,其後出缺將納
入112學年度招生缺額。
(2) 111學年度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7條定義之「偏遠地區公立幼兒園」名單,請至本市幼兒教育資源網
(https :
//kidedu.ntpc.edu.tw)幼兒園查詢/立案幼兒園區查詢。
(三) 受理對象:仍應符合本學年度登記入園資格始得登記(含居留本市之非中華民國國籍、華裔幼兒)。
1.
各園尚有缺額者開放登記。
2.
各園無缺額者開放登記備取,招生登記入園階段之備取生得不限登記1園; 經鑑定安置、留園直升或已正取登記之幼兒如至他園報名時,應提具放棄
安置或放棄招生登記切結書向原園申請,未提具者各園不予受理。(四) 登記方式:
1.
請於缺額登記/備取遞補時間內至 E23網站(https://kid123.ntpc.edu.tw)
線上填寫缺額(備取)登記資料,依線上登記時間之先後順序受理登記。
2. 幼兒園倘有出缺時,應依登記先後次序通知幼兒家長或監護人,於規定時間內以電子郵件、傳真或郵寄方式提供戶口名簿影本查驗身分,符合本學年度登記入園資格者受理遞補;不符合資格者逕予取消缺額(備取)登記, 幼兒園應通知幼兒家長或監護人並作成書面紀錄存查。
(五) 注意事項:
1.
幼兒園倘學期中途有幼兒離園時,應依備取名冊先後次序徵詢所有尚未入園幼兒家長或監護人遞補並依錄取期程通知;如表示無意願就讀,幼兒園應作成書面紀錄存查後,始得繼續受理登記入園。
2.
備取生完成遞補報到者,於其他園之備取資格即失效。
3.
已報到幼生未於各校(園)規定之期限內完成註冊程序(含繳費),如經通知3次未完成者,視為放棄就讀,幼兒園應作成書面紀錄存查,並依序通知 備取生遞補至額滿為止。
參、 其他
一、招生工作
(一)幼兒園之招生,應組成招生工作小組,辦理新生入園申請登記與抽籤等事宜,由園長或校長督導。
(二)幼兒園招生作業應依本簡章內容辦理,並將簡章、正備取名冊公告於各幼兒園網站或門口明顯處,招生後應定期更新並公告備取名冊及正備取報到情形,如涉及幼兒個人資料部分,工作人員應負有保密義務。
(三)入園資格審查:校(園)工作人員應切實核對資格,如符合規定,即應予登記。(四)錄取及備取方式於登記及抽籤當日由各幼兒園進行說明。
(五)如有需聯絡事宜,請洽欲登記之公立或非營利幼兒園。二、相關招生作業文件及名冊,應妥為保存3年。
行政分區 行政區 行政分區 行政區 板橋分區 板橋區、土城區 瑞芳分區 貢寮區、平溪區、雙溪區、瑞芳區 三鶯分區 三峽區、鶯歌區、樹林區 淡水分區 淡水區、石門區、三芝區 雙和分區 中和區、永和區 三重分區 三重區、蘆洲區 七星分區 金山區、萬里區、汐止區 新莊分區 新莊區、泰山區、五股區、林口區、八里區 文山分區 新店區、烏來區、深坑區、坪林區、石碇區 範例:A生為 111 學年度學齡滿 5 足歲幼兒,設籍於新北市土城區,若其欲就讀新北市板橋區之 板橋國小,因板橋區及土城區為同一行政分區,故A生具備「設籍或寄居於欲選擇幼兒園所在之 行政分區之幼兒」之優先資格。
附表1:行政分區表
附表2:各招生登記資格報名方式及應繳文件一覽表
1. 可由系統查調登記資格者:招生系統將介接本市社政系統資料,由系統查調幼生登記資格受理報名,完成報名程序。
2. 須辦理預約寄件查驗資格者:部分資格不能由系統查調,於期限內將相關應繳文件寄送至幼兒園查驗,審核資格無誤後完成報名程序。
順序 |
登記資格 |
報名登記須知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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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文件: 1.報名幼生戶口名簿 |
查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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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入園資格證明文件 |
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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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住民幼兒 |
戶口名簿須記載幼生為原住民身分 |
系統查調預約寄件 |
非設籍本市之原住民幼兒一律辦理「預約 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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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中低收入 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 |
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證明 |
系統查調預約寄件 |
非本市社政主管機關 核發之社會福利證明文件,一律辦理「預 約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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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監護人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
父、母或監護人所屬政府核 發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
一律辦理「預約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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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市偏遠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經本府核定當地特定設籍區域,設籍滿2 年以上 ( 民國109 年7 月31 日 (含)以前設籍)之幼兒 |
戶口名簿須具備遷出、入日期之記事 |
一律辦理「預約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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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轉介輔導或安置幼兒 |
轉介輔導或安置相關證明文 件 |
一律辦理「預約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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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幼兒園及其所屬學校 編制內教職員工(新學年度在職者)適齡子女 |
父或母任職之學校在職(服務)相關證明(111年8月1日須在職) |
一律辦理「預約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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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育有三胎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 |
相關戶口名簿記載有3胎以上證明(如分屬不同戶別, 請檢附全部子女之戶口名簿 或戶籍謄本) |
一律辦理「預約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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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 |
登記資格 |
報名登記須知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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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文件: 1.報名幼生戶口名簿 |
查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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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入園資格證明文件 |
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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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市交通不便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經本府前一年度核定為偏遠地區學校者且經本府核定當地特定設籍 區域,設籍滿2年以上( 民國109 年7 月31 日 (含)以前設籍)之幼兒 |
戶口名簿須具備遷出、入日期之記事 |
一律辦理「預約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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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家有兄姊於新學年度 仍就讀該幼兒園之幼兒 |
戶口名簿(如分屬不同戶 別,請檢附全部子女之戶口名簿) |
一律辦理「預約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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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或寄居該行政分區之幼兒 |
戶口名簿 |
系統查調預約寄件 |
寄居該行政分區之幼兒一律辦理「預約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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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或寄居於公立國小學區內,登記該校 附設幼兒園之幼兒 |
戶口名簿 |
一律辦理「預約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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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設籍本市之幼兒 |
戶口名簿 |
系統查調預約寄件 |
雙胞胎 欲 併 同 抽 籤者, 一律辦理「預約 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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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居本市且有合法監護人之幼兒 |
寄居家庭戶口名簿(如戶口名簿稱謂欄註記幼生為寄居身分,其合法監護人應設籍 於同戶) |
一律辦理「預約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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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居留本市之非中華民 國國籍、華裔幼兒 |
護照與居留證 |
於111年6月14日後開放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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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收養認可前(試養階段)之幼兒 |
準收養人之戶口名簿、合法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與收養人及出養人簽訂之試養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
一律辦理「預約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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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1. 招生登記入園資料統計截止日為111年5月27日,於截止日後設籍本市或取得社會福利證明文件 者,一律辦理「預約寄件」以查驗身分。 2.
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辦理「預約寄件」時,應檢具上述應繳文件影本並於空白處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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